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發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李進宗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8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
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