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孫志鴻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部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000 元,應
繳裁判費為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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