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11號
KSDV,107,訴,1611,20190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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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玉菡 

      鄧世偉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凱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8 月16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6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
4,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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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