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5號
KSDV,106,金,5,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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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王洪金西
      王清順 
      王榮叁 
      楊茲媞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福顯 
      林瑩琇(兼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潘王熟 
      林新安(兼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姍(即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哲(即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堂(即林洪延如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昌 
      李榮昌 
      劉福田 
      蔡黃美 
      余崑安 
      潘聽聲 
      蔡孟柏 
      劉李玉蘭
      許琮顯 
      傅妙琪 
      潘陳京 
      陳文章 
      李春澤 
      李呂菊妹
      戴安舞 
      郭龔月級
      王伯東 
      潘旭建(即潘成家之繼承人)

      潘采芳(即潘成家之繼承人)

      潘采瑩(即潘成家之繼承人)

      潘信忻(即潘成家之繼承人)

      潘弘倫(即潘成家之繼承人)

      潘禹聖(即潘成家之繼承人)

      潘禹彤(即潘成家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被   告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張若麟 
      張琇雯 
      邱相霖 
      劉奎輝 

      林桂松 
      謝宗堯 
      盧鵬仁 
      江道  
      林淑幸 

      鄭國權 
      王雅瑱 
      林志航 
      張華桂 

      陳雅婷 

      蕭雅貞 
      林美君 
      陳建宇 
      陳俐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吳秋萍 
      傅德華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宗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乙○○、丁○○、己○○、丙○○、戊○○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甲○○○於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繫屬 期間即民國108 年3 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 本院卷三第131 頁),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女 丁○○、丙○○、戊○○,及代位繼承人己○○(代位繼承 林榮祥部分)等5 人,其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此有卷 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 庭108 年7 月8 日高少家美家字第1080015537號函覆等件為 憑(見本院卷三第140 頁、第244 頁至第248 頁)。茲因乙 ○○、丁○○、己○○、丙○○、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甲○○○之承 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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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