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6年度,8號
KSDV,106,海商,8,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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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代表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
表人)
被   告 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HUANG JEN-YE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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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