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15號
KSDM,108,附民,215,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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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陳誌泓律師
      王之穎律師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男
人        

被   告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陳盧昭霞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陳偉志
      簡良鑑

      李維峰
上 一 人 孫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以,雖非刑



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 ,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之情形),惟如係 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二、查上列被告所涉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 告陳慶男陳盧昭霞簡良鑑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經判 決有罪部分,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 告陳偉志經本院通緝,雖尚未審結,然經本院於刑事案件認 定被告陳偉志係與被告陳慶男共同對銀行詐欺,故被告陳偉 志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 原告亦可對被告陳偉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至於被告陳慶男陳盧昭霞簡良鑑李維峰、慶洋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分別不另 為無罪諭知或判決無罪部分,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一併將此部 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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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