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47號
KSDM,108,訴,247,201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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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人 即
被   告 張志偉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張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裁定羈 押在案,並於108 年8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茲被告於108 年10月7 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酌被 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業經證人葉耀統葉錦軫張億城等人證陳在卷,並有扣案物品、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 察譯文可證,犯罪嫌疑重大。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係最 輕本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 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因被 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詳本院卷第161 頁),則其本件涉犯 販賣第一級毒品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2 次,合計5 件,情 節非輕,在案件尚未審結前,如將被告釋放,被告在自己可 能面臨重罪刑責下,不無因脫免罪責,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致有礙於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之虞。再者,參酌被告為謀不法利益,涉嫌販賣第一、二級 毒品5 次,不僅戕害吸毒者之身體健康,且影響社會治安等 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 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件尚 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是對被 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復有其必要,亦符合比例原則 、最後手段性原則。準此,因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8 年10月8 日起,延長羈押 2 月。至被告雖以照顧父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件 尚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等情, 業如前述。且衡量保全日後審判、執行之情事,無法認上開 事由,構成無羈押必要之理由。是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書慧
 
法官 陳采葳
 
法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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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