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正良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正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正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 國105 年7 月30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9 月1 日, 其間因受刑人於106 年3 月16日保外就醫,嗣於107 年3 月 15日返監服刑,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9 月20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9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