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47號
KSDM,108,聲,2447,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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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孟樺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孟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1 年7 月、 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1 月22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 案殘刑11月6 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 年9 月2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06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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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