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8年度,48號
KSDM,108,簡上附民,48,201909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陳麗鈞

被   告 羅有志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