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虹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虹華犯誹謗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誹謗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含附表)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阮虹華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 部 分,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 條 第1 項之誹謗罪;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 、3 部分,均係犯同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被告就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公然侮辱、誹謗及附表一 編號2 所示之誹謗犯行,均係於107 年2 月27日起至同年4 月27日止期間內所發表,且均就同一主題而為之,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即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1 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處斷。 另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3 所示誹謗犯行,被告 指謫告訴人彭錦波之內容與前揭附表一編號1 、2 指謫告訴 人陳黃茙部分顯係不相同之主題,且被害人不同,乃為另行 起意之犯罪。故被告所犯2 次誹謗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2 人間之糾紛嫌隙,未思以理性溝通 方式處理,率爾於網路直播(以口語而非文字)上發表足以 損害他人名譽之言論,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顯見 其自我控制能力有所不足,行為實有不該,其中如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情節較重於附表一編號 3 ,且迄今均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見他字卷第17頁之個人戶籍資料),及犯 罪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使用之上網設備,因未扣案 ,且被告係於日常使用上開設備中,附隨地以該設備犯本罪 ,而該設備又不具社會危險性,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 遏止犯罪之目的,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398號
被 告 阮虹華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巷0號5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阮虹華與陳黃茙同為化妝保養品銷售業者,2 人均以在臺灣 地區之越南籍女性為主要銷售對象,彼此間具有商業競爭關 係。阮虹華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自 民國107 年2 月27日起至同年4 月27日止,在高雄市某不詳 地點,使用網際網路登入臉書帳號「LAM TUYEN 」後,在其 個人專頁內透過臉書之直播功能,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臉書直播過程中,以越南語發表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公開指 摘足以毀損陳黃茙、彭錦波名譽之事項,貶損陳黃茙與彭錦 波在社會上之評價,並公然侮辱陳黃茙。嗣陳黃茙經友人告 知後,上網觀看前揭臉書直播內容後,始悉上情。二、案經陳黃茙、彭錦波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虹華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黃茙、彭錦波2 人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 有被告之臉書直播影片光碟1 片及107 年9 月26日刑事補充 告訴理由狀後附之直播影片譯文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阮虹華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嫌,附表一編號1 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通 常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因此,於刑法評價上,應將該 等數個自然行為,視為一個法律上之接續行為而包括的予以 論處。本件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內容,均係 在107 年2 月27日起至同年4 月27日止期間內所發表,且均 就同一主題而為之,可認係基於同一誹謗犯意下之接續行為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法 律上數行為,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行為。再者,就附表一 編號1 部分,被告係以一個辱罵、指摘告訴人陳黃茙之行為 ,同時觸犯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論處。又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被告指謫告訴人彭錦波之內容與上揭附表一編號1 、 2 指謫告訴人陳黃茙部分顯係不相同之主題,犯意各殊,請 予分論併罰。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所發表如附表二所示 之內容均為不實言論,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 字誹謗罪嫌云云。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
言論,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有太多的受害者及 我的朋友跟我講說告訴人陳黃茙賣的保養品使用後會脫皮及 臉部皮膚發炎、紅腫等情形,而我住在林園及臺南的朋友有 使用該產品,他們在網路上聽我說這個產品來源不明,他們 不敢使用,就將該產品寄給我,我請臺灣的朋友以美您斯實 業有限公司名義將告訴人陳黃茙所賣的「Bity's水晶晚霜」 送檢驗後,確認該產品含汞量超標,係因告訴人賣有毒的保 養品,害很多人,我才出來講的等語。惟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 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 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509 號解釋所明文揭櫫此旨。是如行為人所提之證據資料 為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 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且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 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者,可免除誹謗 罪責。
㈡查案外人阮氏菲燕、阮筠惠、黎秋姮因使用本件告訴人陳黃 茙銷售之「Bity's水晶晚霜」及其他水晶系列化妝品後,出 現皮膚紅腫、脫皮之情形,且案外人阮筠惠3 人亦已對告訴 人陳黃茙提出刑事詐欺、傷害等告訴,該案現由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偵辦中,此有被告提出之案外人阮筠惠之興隆內兒 科就醫證明書、黎秋姮之聖安診所診斷證明書及案外人阮氏 菲燕所拍設之照片、107 年9 月20日刑事告訴狀、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通知等各1 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確有委託臺灣地 區友人以美您斯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將告訴人陳黃茙所賣的「 Bity's水晶晚霜」送檢驗,該次測試結果為重金屬「汞」含 量高達350ppm,已超過衛生福利部公告重金屬限量「汞< 1ppm」標準乙情,亦有被告提出之107 年3 月30日超微量工 業安全實驗室出具之測試報告1 份在卷可佐,堪認如附表二 所示之言論,尚非被告空言杜撰之虛偽事實。從而被告在網
路直播過程中提及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內容及以LINE傳送 附表二編號5 之內容,其目的係為提醒在臺灣地區曾購買「 Bity's水晶晚霜」及其他水晶系列化妝品之越南女子,要留 意自身健康,若使用上開保養品有所不適,應立即停止使用 ,並保全證據,以保障個人權益,況市面銷售流通之保養品 係屬真品或仿冒,商品本身是否重金屬含量超標,均涉及不 特定多數消費者之權益,事涉公共利益,可受公評,則被告 基於其所蒐集之前揭資料而為附表二所示言論,尚難認其主 觀上有何有何意圖散布於眾及誹謗之故意,自難令其擔負誹 謗罪責。
㈢惟此等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部分或為同 一事實,或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應 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俊傑
附表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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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 │直 播 影 片 內 容 譯 文 │誹謗之│公然侮辱之│所侮辱│
│ │ │ │對象 │內容 │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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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2 月27日│她這個人是狐狸精的妖人,沒有那麼│陳黃茙│同左「狐狸│陳黃茙│
│ │起至同年4 月27│簡單的,妳們知道嗎?我敢出面面對│ │精的妖人」│ │
│ │日止期間某日 │罵她,她為什麼不敢出面向公眾證明│ │ │ │
│ │ │是她被人家害她的,害她是有證據並│ │ │ │
│ │ │不是沒有證據的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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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他開玩笑說起訴了,妳們有興趣就去│陳黃茙│ │ │
│ │ │投訴吧,我會把我的面登上來給大家│(同左│ │ │
│ │ │看,妳們真的是沒事做,妳們投訴也│引號「│ │ │
│ │ │要請律師,每次請律師也要化肆萬五│」標示│ │ │
│ │ │仟到伍萬台幣,你可以投資嗎?你可│部分)│ │ │
│ │ │以去訴訟,妳們要賠償損害某人的聲│ │ │ │
│ │ │譽啊,妳們趕快去告我快點不要讓我│ │ │ │
│ │ │一直等不到法院的邀請書…我還有事│ │ │ │
│ │ │情要做。大家留意…哦…這個人是專│ │ │ │
│ │ │門銷售仿冒和她自己攪拌的美容膏,│ │ │ │
│ │ │我說的不如我把她的 Facebook 給大│ │ │ │
│ │ │家知道 Tran Huynh Nhung (陳黃茙│ │ │ │
│ │ │)是誰,這個人的臉皮真的很厚,敢│ │ │ │
│ │ │把自己攪拌的美容膏賣給大家去用,│ │ │ │
│ │ │若果是我的話,就丟臉死了,還敢上│ │ │ │
│ │ │網銷售這種美容品。「我改天登上 │ │ │ │
│ │ │Youtube,她做的生意都是用符咒的 │ │ │ │
│ │ │,這種符咒每年都要回越南換一次,│ │ │ │
│ │ │不會冤枉她的,很多人在講是她使用│ │ │ │
│ │ │符咒的。妳試試打開 Facebook 看我│ │ │ │
│ │ │會加妳進去,看妳還能夠做什麼生意│ │ │ │
│ │ │?」有一天在直線網絡上有一個女生│ │ │ │
│ │ │向她買了美容品後,還跟大家炫耀。│ │ │ │
│ │ │這個女生是該死的她的皮膚快要被老│ │ │ │
│ │ │化下垂,到那時她的老公不要她了才│ │ │ │
│ │ │知道自己付錢害自己的。我只是說這│ │ │ │
│ │ │個女生而已,不是故意說大家的,請│ │ │ │
│ │ │大家不要誤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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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她的老公好像不出去打工的,在家由│彭錦波│ │ │
│ │ │她撫養,所以什麼事都不知道。讓我│ │ │ │
│ │ │用華語來跟他的老公講,好像她的老│ │ │ │
│ │ │公懂得越南話是不是?如果她的老公│ │ │ │
│ │ │懂得越南話就可以知道了。我告訴你│ │ │ │
│ │ │:你是一個男人不出去打工,在家由│ │ │ │
│ │ │老婆撫養,你不覺得丟臉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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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爰不另為不起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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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 │直 播 影 片 內 容 譯 文 │誹謗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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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2 月27日│妳們如果有問題就向公司客訴,她所│陳黃茙 │
│ │起至同年4 月27│賣的美容膏都是自己攪拌然後貼標籤│ │
│ │日止期間某日 │上去的…我告訴你們啊 Tran Huynh │ │
│ │ │Nhung (陳黃茙)她的 Facebook 的│ │
│ │ │暱稱全部都是 Nhi (兒)…不知道 │ │
│ │ │她的真名到底是什麼名字,她寄件的│ │
│ │ │時候採用的名稱是,她的Facebook │ │
│ │ │是…另一個 Facebook 是Tran │ │
│ │ │Huynh Nhung 陳黃茙,還有其它的 │ │
│ │ │Facebook 都是 Nhi (兒)的。妳們│ │
│ │ │買她的產品回來使用後,如果覺得可│ │
│ │ │以的話那就支持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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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Tran Huynh Nhung (陳黃茙)提供 │陳黃茙 │
│ │ │這個版本給妳們,後續給妳們崇拜她│ │
│ │ │的這個攪拌的美容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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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他開玩笑說起訴了,妳們有興趣就│陳黃茙(同左│
│ │ │去投訴吧,我會把我的面登上來給大│引號「」標示│
│ │ │家看,妳們真的是沒事做,妳們投訴│部分) │
│ │ │也要請律師,每次請律師也要化肆萬│ │
│ │ │五仟到伍萬台幣,你可以投資嗎?你│ │
│ │ │可以去訴訟,妳們要賠償損害某人的│ │
│ │ │聲譽啊,妳們趕快去告我快點不要讓│ │
│ │ │我一直等不到法院的邀請書…我還有│ │
│ │ │事情要做。大家留意…哦…這個人是│ │
│ │ │專門銷售仿冒和她自己攪拌的美容膏│ │
│ │ │,我說的不如我把她的 Facebook 給│ │
│ │ │大家知道 Tran Huynh Nhung (陳黃│ │
│ │ │茙)是誰,這個人的臉皮真的很厚,│ │
│ │ │敢把自己攪拌的美容膏賣給大家去用│ │
│ │ │,若果是我的話,就丟臉死了,還敢│ │
│ │ │上網銷售這種美容品。」我改天登上│ │
│ │ │Youtube,她做的生意都是用符咒的 │ │
│ │ │,這種符咒每年都要回越南換一次,│ │
│ │ │不會冤枉她的,很多人在講是她使用│ │
│ │ │符咒的。妳試試打開 Facebook 看我│ │
│ │ │會加妳進去,看妳還能夠做什麼生意│ │
│ │ │??有一天在直線網絡上有一個女生│ │
│ │ │向她買了美容品後,還跟大家炫耀。│ │
│ │ │這個女生是該死的她的皮膚快要被老│ │
│ │ │化下垂,到那時她的老公不要她了才│ │
│ │ │知道自己付錢害自己的。我只是說這│ │
│ │ │個女生而已,不是故意說大家的,請│ │
│ │ │大家不要誤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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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要除掉 Tran Huynh Nhung (陳黃戎│陳黃茙 │
│ │ │),這個人專門賣自己攪拌的美容膏│ │
│ │ │給大家用的,這個美容膏會影響到大│ │
│ │ │家的皮膚的,還有一個禮拜結果就出│ │
│ │ │來了,大家要記得到她的家討錢回來│ │
│ │ │喔。我告訴你,我要找你的地址就很│ │
│ │ │簡單。我不必浪費精力,我加裝不知│ │
│ │ │道你在哪裡而已,妳別廢話那麼多了│ │
│ │ │…她在臺灣專門賣自攪拌的美容膏沒│ │
│ │ │有任何比她賣得很順利,Tran Huynh│ │
│ │ │Nhung,妳這裡她為我們所有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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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 │陳水晶欺騙越南姊妹,買自作保養品│陳黃茙 │
│ │ │。陳水晶拿假檢驗單來欺騙越南姊妹│ │
│ │ │,想要拿回妳們的錢,請跟我聯絡 │ │
│ │ │0000000000,越多人越好。需要:各│ │
│ │ │位姊妹在用陳黃茂的那組 9000 元保│ │
│ │ │養品=>拍臉部過敏相片+醫生證明書 │ │
│ │ │+身分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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