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8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謝振揚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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