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500號
KSDM,108,審交附民,500,201909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鍾○○ 地址詳卷
      蘇○○ 地址詳卷
      蘇○○ 地址詳卷
兼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高○○ 地址詳卷
(因原告含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隱匿相關足資識別身分
之資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   告 吳佳碩


      徐智清
      韓亞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