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483號
KSDM,108,審交附民,483,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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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3號
原   告 林秀紅 



      曾星昱 

      曾星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家銓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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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