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229號
KSDM,108,單聲沒,229,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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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丁枝


      蔡倉吉


      李心綾


      禹祥霖


      徐燕貞


      汪尤枝梅



      莊花籽


      陳勇一


      顏伶娟


      陳明桂


      游順翔


      曾銘雄


      張富智


      詹進財


      汪中平


      黃明仁


      黃阿玉


      劉渙溪


      陳玉梅


      陳林明月



      謝麗霞


      邱朱金蓮



      余旭旻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證物,因屬被告等人所有,且係供犯



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檢察 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應沒 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 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 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 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 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4、第455 條之35、第455 條之36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然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係分屬被告甲○○、蔡蒼吉及同案被告張建雄所 有,聲請人就被告甲○○、蔡蒼吉以外之人,未依上開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5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4 款規定 ,具體敘明各該財產所有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應沒收財產之 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 項,亦未敘明該等財產所由來及構成單獨宣告沒收之違法事 實及證據。另同案被告張建雄經同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 第16437 號以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該 被告所有之物似難認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否單獨宣告沒收 亦非無疑。是本案聲請法律上之程式即有不合,然仍屬可以 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但書規定,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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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