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55號
KSDM,108,交簡附民,155,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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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陳珈安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翁有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228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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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