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再字,108年度,5號
KSHV,108,重再,5,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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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王孟淑
      陳裕元 
      陳鵬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黃柏雅律師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對於本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214,908 元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有
18,617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未為補繳,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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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