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賴明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4 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19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6,83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1,348元,未據繳
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