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95號
KSHV,108,上,195,2019093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賴明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4 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19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6,83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1,348元,未據繳
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