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32號
KSHV,107,重上,132,20190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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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劉長義

法定代理人 劉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7 月24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時,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定有 明文。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3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3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要式之欠缺,有送達證書及查詢單在卷可按,依上開 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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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