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99,993 元(719,200 元+3,180
,79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
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