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79號
KSHM,108,附民,79,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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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佳富水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林秀娥
被   告 張宗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上易字第296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復按被告上訴二審後,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 被告撤回刑事上訴,則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 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 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 談會研討結論參考)。
二、查本案被告張宗富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1日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判決後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中,告訴人佳富水產有限公 司於108 年7 月9 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已於同年8 月27日撤回刑事上訴,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撤回上訴聲 請狀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前揭規定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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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富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