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42號
KSHM,108,聲,134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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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大民



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
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大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大民前犯誣告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大民於107 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9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78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94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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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