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毓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6 年度上更㈠字第8 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4 月,並經最高 法院於107 年10月25日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現執行中。茲 聲請人聲請付與該案中之警詢卷全部、偵查卷全部、地院卷 全部、高等法院卷(上訴卷及更一審卷)全部等影本;起訴 書、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更一審判決書、二審檢察官 上訴書、最高法院判決書等影本;以及該案所有之證物云云 。
二、聲請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77 號判決後,本院以106 年度上更㈠ 字第8 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10 月25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 現執行中,已經本院查明,並有上開判決2 份附卷可稽。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係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 「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及於卷 內相關證據資料或書狀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業 經修正且經總統於108 年6 月19日公布,並將於108 年12月 19日施行,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 證物之影本。」已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或書狀影本),及 審判後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階段。至於判決確定後,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2 、3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 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
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則僅規定得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案確定後,聲請交付上開「警詢卷全 部、偵查卷全部、地院卷全部、高等法院卷全部等影本;起 訴書、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更一審判決書、二審檢察 官上訴書、最高法院判決書等影本;以及該案所有之證物」 ,僅記載聲請上開卷證內容,並未表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之利益,其聲請交付上開卷證,既無任何目的,憑空聲 請,自屬無從准許。更何況所聲請之內容並非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亦不應准許。
五、復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 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 所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 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 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 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 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 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 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 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法院辦 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等)外,應依檔 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 持有機關申請辦理(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830 號、10 6 年度台抗字第229 號刑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7 年度判 字第98號判決、107 年度裁字第10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本案所判處聲請人之罪刑已確定,且卷證已移送檢察署,經 檢察官指揮將聲請人發監執行中,詳如前述,是該案件訴訟 關係已消滅,聲請人已不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及司法 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所指案件審判中「被告」之法律地位, 本件聲請顯與保障審判中被告訴訟防禦權為目的之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要件不符,亦與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 釋意旨未合,本案全部卷宗及證物等資料,既已送檢察官執 行,本院即非卷宗檔案之管理或持有機關,無從受理聲請人 之聲請。更何況本件卷宗既已移送檢察署,並非在本院,本 件又無法律上之原因可由本院調閱,本院亦無從調閱後提供 已非當事人之聲請人。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上開卷證,依法不合,尚難允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