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79號
TNHV,108,聲,79,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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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楊尚青 
代 理 人 楊政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恭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 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9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因民國108年7月8日之 準備程序證人證述及兩造陳述較多,筆錄僅記載要旨,且經 閱卷後,發現證人張春輝於本院當日陳述記載內容,似與證 人當庭陳述內容有所出入,此部分攸關事實認定,爰依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 ,聲請自費交付該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 人為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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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