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栢綸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乘機性交罪,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8 月 30日核准假釋(暴力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 低危險),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 度侵上更一字第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