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8年度,372號
TCHV,108,抗,372,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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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72號
抗 告 人 安得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亭瑀 
相 對 人 連家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號所為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向其承租○○縣○○鄉○○段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 稱系爭土地),兩造於民國107年2月25日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期自107年3月1日起至108年2 月28日止,嗣雙方同意延長租期至109年2月28日,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21萬元。惟相對人自108年7月1日起拒絕給 付租金,經抗告人催告仍未給付,抗告人於同月19日委由律 師發函終止系爭租約,相對人於同月22日收受該函,迄今仍 未搬遷,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土地,相對人 應自108年7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 21萬元,及賠償抗告人29萬5396元。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下稱南投地院)以108年度補字第19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537萬8582元,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41萬1344元。抗告人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 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相對人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2月 28日止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168萬元,加計抗告人請 求之損害賠償即銀行貸款利息7396元、重新安裝廣告鐵架之 費用28萬8000元,共197萬5396元等語。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 ,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 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935號、32年抗字第765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以占 有人無權占有為由,請求返還占有物,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 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請求返還之標的物之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48號裁判意旨參照)。三、經查,抗告人起訴主張其已終止系爭租約,相對人無權占有 系爭土地,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土地,相對人應自108年7月 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1萬元,及賠 償抗告人29萬5396元。就抗告人所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部分 ,抗告人即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所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又抗告人本件 起訴最主要目的係在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土地,其並依不當 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每月21萬元,及賠 償損害29萬5396元,因係附帶請求,故不併算其價額。原審 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為如附表所示之4537萬 8582元,核無不合。抗告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所請 求之不當得利及賠償損害金額共197萬5396元,指摘原裁定 不當,要無可採,其抗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縣○○鄉○○段 │權利範圍│ 總價 │
│ ├────┬──────┬───────┤ │ (新臺幣) │
│ │地號 │ 面積 │ 單價 │ │ │
│ │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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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號 │34.58 │2萬7600元 │全部 │95萬4408元 │
├──┼────┼──────┼───────┼────┼──────┤




│2. │000-0號 │1.16 │2萬7600元 │全部 │3萬20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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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號 │0.95 │2萬7600元 │全部 │2萬6220元 │
├──┼────┼──────┼───────┼────┼──────┤
│4. │000號 │22.12 │2萬7600元 │全部 │61萬0512元 │
├──┼────┼──────┼───────┼────┼──────┤
│5. │000-0號 │7.99 │2萬7600元 │全部 │22萬0524元 │
├──┼────┼──────┼───────┼────┼──────┤
│6. │000號 │58.48 │2萬7600元 │全部 │161萬4048元 │
├──┼────┼──────┼───────┼────┼──────┤ │7. │000號 │146.28 │2萬7600元 │全部 │403萬7328元 │
├──┼────┼──────┼───────┼────┼──────┤
│8. │000-0號 │9.57 │2萬7600元 │全部 │26萬4132元 │
├──┼────┼──────┼───────┼────┼──────┤
│9. │000號 │97.29 │2萬7600元 │全部 │268萬52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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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0號 │4.49 │2萬7600元 │全部 │12萬3924元 │
├──┼────┼──────┼───────┼────┼──────┤
│11. │000號 │72.06 │2萬7614元 │全部 │198萬9865元 │
├──┼────┼──────┼───────┼────┼──────┤
│12. │000號 │31.82 │3萬8000元 │全部 │120萬9160元 │
├──┼────┼──────┼───────┼────┼──────┤
│13. │000號 │23.08 │3萬8000元 │全部 │87萬7040元 │
├──┼────┼──────┼───────┼────┼──────┤
│14. │000號 │22.90 │3萬8000元 │全部 │87萬0200元 │
├──┼────┼──────┼───────┼────┼──────┤
│15. │000號 │345.72 │3萬3504元 │全部 │1158萬3003元│
├──┼────┼──────┼───────┼────┼──────┤
│16. │000號 │581.90 │2萬8020元 │全部 │1630萬4838元│
├──┼────┼──────┼───────┼────┼──────┤
│17. │000號 │32.17 │2萬7600元 │全部 │88萬7892元 │
├──┼────┼──────┼───────┼────┼──────┤
│18. │000-0號 │39.43 │2萬7600元 │全部 │108萬8268元 │
├──┴────┼──────┼───────┴────┼──────┤
│ 合 計 │1531.99 │ │4537萬85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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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得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