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34號
TCHV,104,上,134,2019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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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梁伯州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上訴人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
1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由蘇○○變更為 乙○○,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按(本院卷二第133頁 );並據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132頁),應予准 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
㈠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上訴人之父梁○○所有,由上訴人承租並 種植金門榕樹。被上訴人則於上開土地北側即同段332、333 地號土地上經營輪胎工廠(花壇廠),從事輪胎原料精煉。 因被上訴人於精煉過程中產生碳煙排放之污染,使上訴人種 植之金門榕樹產生樹皮表面黑化、生長遲緩等問題,已失去 觀賞及經濟價值。
㈡上訴人委託「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進行採樣比對,遭污 染之金門榕樹表皮有明顯碳化物殘留,與60%為碳黑(Carbo nate Apatire)+30%鎂、銨化合物(Strumte)+10%潤滑 油(Whewelute)之碳化物,吻合度為82.96%。茲再送往「 華測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分析,上開黑化物質,含 有輪胎成分之碳(C)、氧(O)及硫(S)。足證上訴人種 植之金門榕樹表皮黑化,肇因於被上訴人進行輪胎原料精煉 時所排放之碳煙污染。
㈢系爭金門榕樹確係上訴人向父親承租土地所種,雙方約定於 榕樹出售後,再以利潤之1/3抵充租金,系爭金門榕樹並非



父親梁○○所有。縱鈞院認定係梁○○所種,惟梁○○亦已 將本件債權讓與上訴人。
㈣被上訴人排放之碳煙,需長時間累積後才能以肉眼辨識,自 無法在排放碳煙之初立即提出訴訟。上訴人係於金門榕樹即 將收成時才發現樹幹表皮有黑化之情形,並於102年11月間 委請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鑑定後始知悉污染源,故上訴人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尚未罹於時效。
㈤系爭土地面積共10,222.3平方公尺,約3,092坪,每坪可種 植5棵金門榕樹,共15,460棵。系爭金門榕樹平均胸莖為10 公分以上未滿15公分,依據彰化縣政府農作物補償標準,每 棵補償標準為新台幣(下同)1,595元,則遭污染之金門榕 樹共損失2,465萬8,700元(計算式:1,595×15,460=24,658 ,700)。
㈥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並聲明 :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65萬8,7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 不服,惟僅就其中一部分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 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系爭土地係上訴人父親梁○○所有,梁○○於100年5月24日 曾向彰化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下稱調處委員會)陳情 ,並於102年6月間向彰化縣花壇鄉調解委員會(下稱調解委 員會)申請調解,足見系爭金門榕樹係梁○○所有,上訴人 並非金門榕樹之權利人。
㈡上訴人主張金門榕樹受污染10餘年,梁○○並曾於100年5月 24日向調處委員會陳情,足認上訴人至少於100年5月24日前 已知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何人,雖於102年6月間向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有中斷時效之效力,惟並未於6個月內起 訴,則上訴人於103年3月6日方提起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況上訴人主張金門榕樹 受污染超過10年以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上訴 人亦不得再行請求。
㈢依本院委由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下稱中華研究院)鑑定 結果,並無法百分之百確認金門榕樹表面黑化物質係被上訴 人工廠所排放;被上訴人之工廠亦未曾因排放污染物質遭環 保單位處罰;且上訴人種植榕樹之地點位於工業區旁,附近 工廠林立,實難歸究於被上訴人。




梁○○向調處委員會陳情時主張「金門榕樹數量18,000棵、 每株約900元之價值、總價值受害約1,620萬元」,亦與本件 上訴人主張之損害不符。並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 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為上訴人父親梁○○所有。
⒉上開土地有種植金門榕樹。
⒊被上訴人在上開土地之北側即同段332、333地號土地開設 輪胎工廠。
梁○○曾於100年5月24日向調處委員會陳情;另於102年6 月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農作物毀損糾紛。
㈡主要爭點:
⒈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 ?
⒉系爭金門榕樹是否確係上訴人向父親梁○○承租土地種植 ?或實際上係梁○○所種?
⒊系爭金門榕樹表皮黑化,是否係因被上訴人經營之輪胎工 廠排放碳煙污染所致?
⒋上訴人能否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損害?金額為何?
四、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而消滅:
⒈按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持續)發生者,則被害人之請 求權亦不斷發生,而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應不斷重新起 算。因此,連續性侵權行為,於侵害終止前,損害仍在繼 續狀態中,被害人無從知悉實際受損情形,自無法行使損 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應俟損害之程度底定知悉後 起算(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裁判參照)。 ⒉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工廠排放之污染物質造成系爭金 門榕樹表面黑化,而被上訴人之工廠迄今仍持續運轉,則 依上訴人主張之事實,自屬連續性之侵害行為,參照上開 說明,上訴人主張之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顯然損害之程 度尚未底定,請求權之時效自無從起算。故本件上訴人提 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自無罹於時效之問題,核先敘 明。
㈡上訴人固主張系爭金門榕樹係伊向父親梁○○承租土地所種 ,並提出其與梁○○所簽訂之「承租證明書」(原審卷第17



頁)為證;而證人梁○○亦附和上訴人之主張,並證稱:系 爭土地係伊租給上訴人種植金門榕樹,約定以出售榕樹利潤 3分之1作為租金等語(見原審卷第164頁反面)。惟查: ⒈上訴人提出之承租證明書簽立之時間為103年3月4日,核 與上訴人主張系爭金門榕樹已種植10年以上之事實不符。 且承租證明書上關於租金、租期等重要事項均無記載,其 真實性即有疑義。
梁○○曾於100年5月24日具名向調處委員會陳情,其陳情 書略以:「有關本人所有坐落位置○○鄉○○○段(地號 OOO、OOO、OOO、OOO)等4筆農地,其地上種植觀賞用金門 榕樹遭毗鄰之華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橡膠工廠排放 碳灰污染乙事,因為污染過程經年累月,前後超過10年之 久,致使植栽表面碳黑,影響外觀甚鉅,並導致所有植栽 本可販售供觀賞,卻乏人問津,無法銷售,為此污染事件 ,本人蒙受巨大損失...」等語。嗣於102年6月間再以自 己名義,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有花壇鄉調解委員會調 解通知書、彰化縣政府函、公害糾紛調處會議紀錄、陳情 書等可稽(見原審卷第127~133頁)。倘系爭金門榕樹係 上訴人向梁○○承租土地種植,豈有以梁○○之名義,表 明係受害人而提出陳情及聲請調解之理。
梁○○另證稱:系爭金門榕樹要賣去韓國時才發現受污染 ,是中盤向伊買的;發現有污染沒賣掉,就沒有繼續種植 、整理等語(原審卷166頁)。顯見梁○○亦主導金門榕樹 之出售等相關事宜。茲梁○○既曾因金門榕樹受污染,而 以自己名義申請調解,並曾出售系爭金門榕樹,堪認系爭 金門榕樹確實是梁○○所有。上訴人主張係伊向梁○○租 地種植,自難採信。
⒋系爭金門榕樹雖非上訴人所有,惟梁○○已於104年6月間 將其對於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上訴人,並已合 法通知被上訴人,有上訴人提出之台中福平郵局第000261 號存證信函、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雙掛號回執在卷可稽(本 院卷二第100~103頁)。則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當事 人亦屬適格。
㈢上訴人無法證明系爭金門榕樹表面黑化,係被上訴人工廠排 放之污染物質所造成:
⒈上訴人提出之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測試實驗室(化學) 試驗報告,僅顯示金門榕樹之表面黑色物質,與60%為碳 黑(Carbo nateApatire)+30%鎂、銨化合物(Strumte )+10%潤滑油(Whewelute)之碳化物,吻合度為82.96% (原審卷第30頁),並無法判斷污染之來源與被上訴人之工



廠有關。至於大陸地區華測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測 報告,亦僅顯示金門榕樹表面之黑化物質,含有輪胎成分 之碳、氧及硫(審卷第159頁),亦無法斷定係因被上訴人 工廠排放碳煙所造成。故上訴人就此部分之舉證,仍屬不 足。
⒉茲經本院委由中華研究院鑑定,該院分別採集:①4處金 門榕樹表皮黑色物質、②被上訴人廠房牆面黑色物質、③ 被上訴人廠房物料課前水溝處黑色物質、④被上訴人廠區 物料間東側大門左側之鋼構黑色物質、⑤被上訴人生產之 腳踏車輪胎內胎、⑥被上訴人廠區之廢棄輪胎皮,相互比 對結果,僅上開編號①其中2件金門榕樹樣本,與編號② 之工廠外牆物質有符合度最高之「苯」及「三溴苯」成份 ,除此之外,所採集之金門榕樹表皮物質,與被上訴人物 料課前水溝、物料間東側大門、被上訴人所生產之輪胎及 廠區內之廢棄輪胎之物質均不相同,此有中華研究所之鑑 定報告一份在卷足參(本院卷二第2頁)。衡情,倘系爭金 門榕樹表面之黑色物質,係被上訴人工廠生產輪胎排放煙 灰所致,豈有與被上訴人生產之輪胎成分不符之理。 ⒊又部分金門榕樹表皮之黑色物質雖與被上訴人廠房外牆黑 色物質,兩者之成份中均含有「苯」及「三溴苯」。然廠 房外牆既與金門榕樹一樣係曝露在外,而附近工廠林立, 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Google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80 頁),自無從排除係遭受同一污染源污染所致。 ⒋被上訴人另於107年11月19日,委託昌悅環境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昌悅公司),分別採集被上訴人工廠之「碳黑原料 」及「集塵灰」,再將2件樣品,分別送請台旭環境科技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旭公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檢驗公司)進行檢驗,其結果並未檢出 含有「苯」之物質,此有昌悅公司出具之工作報告單(含 照片)、台旭公司及台灣檢驗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在卷可 按(本院卷三第18頁、第5頁、第6頁)。倘系爭金門榕樹及 工廠外牆之黑色物質係被上訴人生產輪胎所排放之煙灰所 造成,何以被上訴人工廠所使用之碳黑原料及所排放之煙 灰,無法檢出「苯」之成份。
⒌另證人即中華研究院之鑑定人甲○○亦證稱:系爭榕樹從 91年開始種植,我們採樣的時間是106年,針對該期間是 否工廠外牆的物質已遷移至金門榕樹表皮,則尚待其他證 據支持,例如環境條件、工廠的製程所生成的衍生物,才 能做綜合判斷(本院卷三第28頁反面);再參照該院於108 年2月22日(108)中北法貴字第02016號函覆本院略以:由



於無法確認系爭金門榕樹之本身種植條件、生長環境之氣 候、風向及溼度等因素,與取得長時間之環境監測資料下 ,故鑑定結果(指上開編號①其中2件榕樹樣本,與編號② 之外牆物質有符合度最高之「苯」及「三溴苯」成份), 並不等同研判系爭土地上所種植之金門榕樹表皮黑色物質 之唯一來源事證(本院卷二第214頁)。
⒍此外,被上訴人之工廠從未因違規排放污染而被環保局開 單處罰,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83頁反面) 。綜合上開事證,上訴人對於其所種植之金門榕樹表面之 黑色物質來源,並無法證明係被上訴人生產輪胎之工廠所 排放而造成,兩者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難認被上訴人 有侵害其權利之行為。
㈣另依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108年6月6日函表示,本件若 欲進一步為補充鑑定,則需由上訴人配合提供系爭金門榕樹 91年至105年間之樹苗採購證明、種植方式與歷程紀錄、逐 年逐月生長量測紀錄與拍攝照片;被上訴人方面則需配合提 供91年至105年間生產輪胎之原物料證明、製程文件與製程 生成相關物質監測數據等(本院卷三第36頁)。惟上訴人已表 示種植的金門榕樹是自行嫁接繁殖種苗,所以沒有購買樹苗 之採購證明,也沒有逐年做生長紀錄及拍攝照片;另被上訴 人則表示:無法提供相關物質監測數據等語(本院卷44頁、 44頁反面)。雖中華研究院表示,若當事人無法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非不得先依據環保局、氣象局提供之資料進行初步 評估補充鑑定之可能性(本院卷三第49頁),惟本院審酌既然 已無法依最精確之方法進行鑑定,則在欠缺完整資料之情況 下所進行之鑑定結論,必然失真,不足為本院裁判之基礎, 從而,上訴人聲請再為補充鑑定,即無必要,附此敘明。五、綜上所述,上訴人無法證明因被上訴人工廠排放碳煙污染, 使其種植之金門榕樹產生表面黑化、生長遲緩等情形,則其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即屬無 據。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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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