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18號
TCHM,108,聲,1818,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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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夏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夏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吳夏萍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取財等罪,由如 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 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受刑人吳夏萍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雖業經執行完 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因符合數罪 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 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吳夏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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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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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未遂 │ 政府採購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1日 │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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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12月中旬至98年5、6│ 97年12月底某日 │①97.09.26-97.10.08 │
│ │月間 │ │②96.11.05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
│年 度 案 號│4742號等 │4742號等 │884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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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
│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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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日 期│ 104.06.10 │ 104.06.10 │ 108.06.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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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
│ │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06.10 │ 104.06.10 │ 108.06.18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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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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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
│ │1187號(編號1、2已定應│1187號(編號1、2已定應│1660號(編號3已定應執 │
│ │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已 │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已 │行刑有期徒刑3月) │
│ │執畢) │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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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