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庚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庚明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柳庚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3 罪,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部分 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 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 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向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 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等2罪,罪名與犯罪態樣,均屬相同,且均係侵害國家維 護國民健康目的之同一法益,各次犯行之時間,極為接近, 基於罪責相當原則,並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 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柳庚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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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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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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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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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03/10 │106/03/04 │106/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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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北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57號 │偵字第10545號 │偵字第7634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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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實│ │1506號 │348號 │9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年7月3日 │107年1月25日 │10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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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
│決│ │1506號 │4315號 │40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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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24日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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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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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北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2152號 │執字第8799號 │執字第17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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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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