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707號
TCHM,108,上易,707,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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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光勝



送達代收人 鄭中平
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
第86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6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屁股看現現是對事及物被看得清清楚楚,即 所謂的被人看破手腳的意思,是台灣住民方言習慣用語,粗 俗但不粗鄙,被告回文主旨是在維護住戶及個人權益,是針 對公共事務,完全出於無奈的怨懟,並無侮辱他人之故意, 況告訴人不是用真實姓名,是使用代號,也無圖像,不足以 辨識,匿名隱形帶風向,被告也不知告訴人是否社區的人等 爲由上訴。惟查刑法第311 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 「評論」,係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 309 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 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條稱「誹謗」者 ,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 應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 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又被告所書寫之 「你沒學識起碼也有常識」、「…不知羞恥為何物」等文字 ,既係抽象地嘲諷、貶低他人,屬侮辱行為,自無刑法第31 1 條之適用。況本案事涉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規章決議及選舉 ,雖亦屬公眾事物,但範圍僅涉社區內之住戶,公益性不高 ,當無要求告訴人如同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般容忍意見表達 或評論之程度。再「太子哈佛社區大小事」為告訴人所住社 區之社團頁面,則社團之其他使用者如有認識告訴人,只要 查看「0000 000」臉書頁面,即可輕易瞭解「0000 000」即 為告訴人。且對告訴人貼文按讚者,亦不乏與告訴人互為臉 書好友者,或是生活中有往來互動者,該等人士當可知悉被



告回文之對象即「0000 000」,實為告訴人本人。從而,被 告針對「0000 000」發表系爭回文,而「0000 000」之帳號 亦可輕易從個人臉書頁面連結至告訴人本人,則告訴人之名 譽、社會評價自會因被告系爭回文而受到貶損。被告在特定 多數人得閱覽之「太子哈佛社區大小事」臉書社團發表系爭 回文,係針對告訴人(即「0000 000」帳號)而為,且內容 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仍執意為之,主觀 上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業據原審於理由內敘述綦詳, 核無不當,被告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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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