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陳哲雄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邱貴美等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二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未於本院107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 號 給付薪資等事件民國108 年8 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為 明瞭兩造當日陳述內容,以利補充意見,維護伊法律上權益 ,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 ,聲請人為上開給付薪資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其於108 年9 月2 日聲請交付108 年8 月22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