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蔡雪芬 陳正哲 丁秋雙 鍾雨倢 林郁秀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複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被上訴人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鄧輝鼎律師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王慈伶律師複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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