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消上更一字,108年度,2號
TPHV,108,消上更一,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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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雪芬 
      陳正哲 
      丁秋雙 
      鍾雨倢 
      林郁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上訴人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鄧輝鼎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王慈伶律師
複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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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