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619號
TPHV,108,抗,619,2019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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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19號
抗 告 人 黃景南 
相 對 人 周賢勳 

      羅如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理由欄二抗告人之聲明,及理由欄三㈡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羅如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相對人羅如裕現登記為原裁定附表所示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167建號建物(即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人;本院前開裁定主文第2項、理由欄二抗告 人之聲明,及理由欄三㈡部分,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漏載「 羅如裕」,為顯然之錯誤,應更正為「相對人羅如裕」。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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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