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159號
TPHV,108,抗,1159,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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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59號
抗 告 人 張楊寶蓮
      張文馨 
      張慧淳 
      張瑞堂 
共同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國旙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8月1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其等前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下稱金門地院)聲請執行相對人因繼承黃敏明遺產而取得之 金門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286/10000;嗣因相對人出售 系爭土地,取得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之買賣價金,抗告 人乃聲請追加執行相對人對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等之存款債權,經金門地院就該存款債權部分囑託原法院執 行。原法院為受託法院,僅能就抗告人查報之財產即「相對 人變賣遺產所得之價金」為形式審查,而抗告人就此已提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714號民事確定判決為證,原法 院即應依法執行,惟該院司法事務官竟裁定駁回抗告人就前 開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原法院亦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均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 務官之處分等語。
二、按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 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4項定有明 文。是受託法院固係依囑託而代為執行行為,惟其在受囑託 執行之範圍內,亦為執行法院(參司法院院字第218號解釋 ),自得就其受託執行之標的是否為債務人得受強制執行之 財產,進行審查及認定,並在此範圍內為相關之裁處。再按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惟負以遺產為限 度之物的有限責任,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僅得對其繼承所得之 遺產請求執行,不得對其固有財產為之。而債權人查報之財 產是否確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自得依財產之外觀為形式 審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95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兩造前因相對人繼承黃敏明(87年7月12日死亡)之債務爭



議,經臺北市士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作成104年民 調字第0056號調解書,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准予核定,其 調解內容載明:「聲請人(即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敏 明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對造人(即抗告人)張楊寶蓮4,333, 333元、給付對造人張瑞堂5,666,667元、給付對造人張文馨 2,666,667元、給付對造人張慧淳7,333,333元。」,抗告人 即以該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向金門地院聲請執行相對人因繼 承黃敏明遺產而取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286/10000;嗣抗 告人又主張相對人因出售系爭土地予張慧淳,取得400萬元 之買賣價金,而聲請在400萬元之範圍內,追加執行相對人 對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永豐商業銀行、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下稱系爭存款債權),經金門地院 就該存款債權部分囑託原法院執行,原法院遂就系爭存款債 權核發扣押命令,並扣得相對人對永豐商業銀行等存款債權 ,後經相對人陳報系爭存款債權並非其繼承黃敏明之遺產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746 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無訛。是依前揭調解書之記載, 抗告人僅能就相對人繼承黃敏明所得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
㈡抗告人主張系爭存款債權乃相對人繼承黃敏明所遺系爭土地 後,變賣該地所得之財產,雖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 度上字第714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其依據,然系爭土地迄今仍 登記於相對人名下,有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68頁),且經抗告人向金門地院聲 請強制執行在案,足見相對人繼承黃敏明所得遺產之特定物 即系爭土地,現仍屬相對人所有,相對人縱有出售該地而取 得400萬元價金之情事,惟於相對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 買受人前,其並未喪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由形式觀之,該 400萬元尚非系爭土地之替代物或變賣所得之物,即非相對 人繼承黃敏明之遺產,依前揭說明,抗告人不得對之聲請執 行。
四、綜上,原法院受託執行系爭存款債權,經外觀形式審查後, 認定非屬相對人繼承黃敏明所得之遺產,因而駁回抗告人此 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及異議,經核尚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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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