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8年度,5號
TPHV,108,勞上易,5,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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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劉秀芳 
      鄭小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上訴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1月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3 項所定者,得由其 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 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 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 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所謂有共同利益者,乃指於訴訟 結果有影響之爭點,對於多數人均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最高 法院76年度台再字第6號、87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民事判決 意旨同此見解)。查,上訴人兼共同被選定人主張其與附表 一所示之選定人(下稱系爭當事人)原均任職被上訴人公司 ,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日在被上訴人要求轉任職於其 子公司即原審被告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普公司) ,訴外人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先進公 司)嗣於103年間併購勝普公司,其等則自103年7月1日起轉 任職於世界先進公司或自勝普公司離職,因勝普公司短給付 加班費,故上訴人與系爭當事人就本件訴訟之重要爭點確有 共同利害關係,屬有共同利益之人,且本件業經系爭當事人 選定上訴人劉秀芳鄭小萍為全體進行訴訟,有選定人出具 之民事選定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6頁至第31頁),揆諸 前揭說明,應予准許。另附表一所示有為上訴人簽名之選定



人16人於選定當事人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雖脫離本件訴訟,但本件判決效力應及於附表一所示有為上 訴人簽名之選定人16人,且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效力,亦 應及於附表一所示有為上訴人簽名之選定人16人,核先敘明 。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與系爭當事人原均任職被上訴人位於桃園市 蘆竹區廠房,於101年5月1日在被上訴人要求下轉任至子公 司即勝普公司,嗣於103年間世界先進公司併購勝普公司之 機器設備、零配件、存貨,及被上訴人所擁有蘆竹區廠房, 伊及系爭當事人則自103年7月1日起轉任職於世界先進公司 或離職。伊及系爭當事人任職於勝普公司期間,其表定工作 時間係日班為7時30分至19時30分,夜班為19時30分至翌日 7時30分。勝普公司於考績評分細項明確要求伊及系爭當事 人每班次應提早進廠10分鐘,若有違反則將扣分並影響薪資 ,然此部分皆未計入工作時間。伊及系爭當事人於106年間 ,自被上訴人之關係企業工會始得知加班費差額一事,經進 一步了解後發現,此係指因伊及系爭當事人為「四班二輪制 」同仁,出勤工時制度為實際工時10小時,加上休息時間2 小時,然勝普公司未依法舉辦勞資會議逕行施行,且就單日 逾8小時未給付加班費,而係以「累計結算加班費」之名目 僅以1倍日薪計算,因而產生合計新臺幣(下同)1,077,878 元之差額。而被上訴人係勝普公司之單一股東,在財力及人 力上皆可直接控制勝普公司,具實體上同一性,伊及系爭當 事人雖於101年5月1日起轉任至勝普公司,惟勝普公司之福 利制度、工作規則等均沿用被上訴人,甚至諸如員工手冊亦 未換發,三節獎金亦仍由被上訴人通知,顯然只是形式上變 更雇主,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於兩造僱傭契約上,當具實體 上同一性,而均應負擔雇主責任,給付伊及系爭當事人請求 之加班費。又勝普公司為被上訴人完全持有之子公司,勝普 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將賸餘財產分派予被上訴人,於法雖屬有 據,惟依公司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勝普公司應先清償對伊 及系爭當事人加班費之債務後,始得將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 訴人。是於伊請求之範圍內,被上訴人取得或分配之賸餘財 產自無法律上原因,並致伊及系爭當事人受損害,應依民法 第179條前段規定返還利益予伊及系爭當事人。縱本件不當 得利之請求權人應為勝普公司,惟自伊及系爭當事人起訴迄 今,勝普公司仍怠於向被上訴人行使權利,伊自得依民法24 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請求 權。爰依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79條、第242條規定,求為



命:㈠勝普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各如附表二「變 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合計1,075,948元之金額,及自起訴 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各如附表二「變更後 請求金額」欄所示合計1,075,948元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 前2項所命給付,其中一人如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另一 人免給付義務。㈣被上訴人應給付勝普公司1,075,948元, 及自準備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依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代位受領之。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為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 ,即判命勝普公司應給付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定人如附表 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合計1,075,948元之金額,及 自106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勝普公司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並 上訴聲明: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2 項之訴部分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 定人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所示合計1,075,948元 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或原判決判命給付之勝普公 司中如有一人為給付,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㈡ 備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2項之訴部分廢 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勝普公司1,075,948元,及自原審準 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由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定人依附表二「變更後請求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代位受領之。
二、被上訴人則以: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與公司人員之僱傭關係 乃各自獨立,且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經勞工之同意,則 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與原雇主即母公司之勞雇關係亦因 合意而終止,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勞雇關係。伊與勝普公司為 獨立之法人,有各自獨立之法人格,並各自與員工成立僱傭 關係、各自給付員工薪資,明顯不具實體上同一性。故上訴 人及系爭當事人於101年5月1日轉任職於勝普公司後,與伊 即不存在僱傭關係。況伊與勝普公司間業務並不相同且各自 獨立運行,兩公司亦有各自的營運地點,財務互相獨立,勝 普公司員工亦不受伊之指揮監督,難認伊與勝普公司係同一 法人。另伊取得勝普公司之賸餘財產係因勝普公司已依法解 散,並完成清算程序,勝普公司進行清算程序亦已依法對債



權人為申報債權之公告,而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並未依法申 報債權,勝普公司既已依法將賸餘財產分派予股東,並領取 完畢,伊受領勝普公司分派之賸餘財產自有法律上之依據, 並未構成不當得利。是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向伊請求於勝普 公司任職期間之加班費差額,返還依法取得勝普公司之賸餘 財產,均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三、上訴人主張伊及系爭當事人於101年5月1日轉任職於被上訴 人之子公司即勝普公司,嗣於103年間世界先進公司併購勝 普公司,伊及系爭當事人則自103年7月1日起轉任職於世界 先進公司或自勝普公司離職;勝普公司已解散且清算完結, 被上訴人為勝普公司唯一股東等情,業據其提出轉任通知書 、103年3月14日世界先進公司聯合新聞稿、勝普公司變更登 記表等件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98頁至第 99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73頁背頁、第 168頁)。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可採。四、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係勝普公司之單一股東,在財力及人 力上皆可直接控制勝普公司,具實體上同一性,伊及系爭當 事人雖於101年5月1日起轉任至勝普公司,只是形式上變更 雇主,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均應負擔雇主責任。又勝普公司 為被上訴人完全持有之子公司,勝普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將賸 餘財產分派予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勝普 公司應先清償對伊及系爭當事人加班費之債務後,始得將賸 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是於伊請求之範圍內,被上訴人取 得或分配之賸餘財產無法律上原因,並致伊及系爭當事人受 損害。另縱本件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人應為勝普公司,惟自伊 及系爭當事人起訴迄今,勝普公司怠於向被上訴人行使權利 ,伊自得依民法24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 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爰依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79條、 第24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上訴人先位聲明主張 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間具實體上同一性,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任職於勝普公司期間之加班費差額,及 勝普公司尚未清償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請求之加班費,即將 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不 當得利予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有無理由?㈡上訴人備位聲 明主張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有 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先位聲明主張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間具實體上同一性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任職於勝普公司期 間之加班費差額,及勝普公司尚未清償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 請求之加班費,即將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予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有無理 由?
⒈本件上訴人主張勝普公司所在地係被上訴人原蘆竹廠區,被 上訴人為勝普公司之完全控股公司,伊及系爭當事人原在被 上訴人之蘆竹廠區負責晶圓製造工作,轉任勝普公司後之工 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均未變更,其主管亦係由被上訴人之原主 管直接轉任為勝普公司之主管,並受其指揮監督云云,並提 出世界先進及南亞科技共同宣佈交易勝普電子8吋晶圓廠之 新聞一紙,及被上訴人於101年5月28日之2012年度端午節及 中秋節「勤勉獎金」發放要點公告1紙為憑(見原審卷第34 頁至第35頁);被上訴人雖不爭執,惟辯稱上訴人及系爭 當事人轉任勝普公司後,即由勝普公司之主管指揮監督,伊 不會再對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為指揮監督;且有關獎金發放 係因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為追求旗下所有關係企業員工福利的 普遍性及一致性,並避免集團員工相互比較年節獎金差異造 成心生不平,因而要求集團所有公司,包括伊公司及勝普公 司在內,須依台塑集團公布之獎金發放要點辦理獎金發放事 宜,是伊及勝普公司是各依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發布的獎金發 放要點核准公告內容,並非伊為勝普公司決定如何發放獎金 ;另伊與勝普公司亦有以各自公司名義發布與自身公司有關 之獎金及人事任命公告,顯見二家公司並不具實體同一性等 語,並提出獎金公告、台塑集團公布獎金發放要點、被上訴 人之人事調動及獎金公告、勝普公司之人事任命公告等為證 (見本院卷第225頁至第265頁)。經查,勝普公司係由被上 訴人單獨出資成立之子公司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98頁);另證人即前被上訴人之人力資源部處長林崑藤 於本院證稱:勝普公司為被上訴人轉投資之子公司,因為被 上訴人負責12吋晶圓之研發及製造,所以將較低階之8吋晶 圓之生產製造切割出來,另成立勝普公司負責8吋晶圓之代 工業務,並由被上訴人公司轉出部分有經驗的員工到勝普公 司。勝普公司主管或員工之招聘、薪資調整都是由勝普公司 自行決定。因為勝普公司之經營型態不同,所以有關勝普公 司8吋晶圓之研發、製造、生產、行銷等業務是由勝普公司 管理階層決定及營運等語(見本院卷第214頁至第216頁、第 218頁),顯見被上訴人係為調整營運方針,另出資成立勝 普公司負責8吋晶圓之代工業務,並轉任部分員工到勝普公 司工作,員工薪資亦是由勝普公司發給。次查,兩造不爭執



之轉任同意書載明:「本人(以下稱轉任員工)現任職南 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科)……茲因南科公司因 業務發展需要成立子公司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勝普),經本人審慎考量同意依南科公司安排於101年4月30 日完成離職手續辦理,並自101年5月1日(轉任基準日)轉 調勝普任職……三方同意自轉任基準日起……由勝普承受 轉任員工與南科公司之原聘用合約……」等語(見原審卷第 33頁),且上訴人稱伊與系爭當事人均有簽署前開轉任同意 書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可知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自 101年5月1日起,即與勝普公司成立新勞動契約,與被上訴 人間之原勞動契約已終止。則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於任職勝 普公司期間,其等提供勞務之對象既為勝普公司,並由勝普 公司發給薪資及加班費,則關於加班費差額亦應係向勝普公 司為請求,此與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是否具實體上同一性無 涉。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勝普公司間具實體上同一性,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任職於勝普公司期間 之加班費差額云云,尚屬無據。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不當得利取得勝普公司之賸餘財產,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不當得利予上訴 人次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 清算之內。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 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330條分派,且其中 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 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 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公司法第327條前段、第329條、第330條前段、第3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公司之債權人於公司清算時未申報其債權者, 不列入清算之內;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 賸餘財產,需賸餘財產未依公司法第330條分派領取完畢, 始有清償請求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 意旨同此見解)。查,勝普公司經經濟部105年7月21日經授 商字第10501171640號函為解散登記,並已清算完結,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12月28日桃院豪民唐105年度司司字 第22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乙節,有勝普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資料、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調解卷第1頁至第2頁 、勞訴卷第32頁)。而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對勝普公司雖有 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位所示之加班費差額債權, 惟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並未於勝普公司解散清算時之公告期 間內陳報前揭加班費差額債權,則勝普公司於了結現務、清



償債務,完成清算程序後,將公司之賸餘財產分派予股東即 被上訴人,並經被上訴人領取完畢,則被上訴人受領勝普公 司分派之賸餘財產,即屬有法律上之依據。從而,上訴人主 張依公司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勝普公司應先清償對伊及系 爭當事人加班費之債務後,始得將賸餘財產分派於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取得分配之賸餘財產自無法律上原因,並致伊及 系爭當事人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返還利益予 伊及系爭當事人云云,自無可採。
㈡上訴人備位聲明主張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 利請求權,有無理由?
承前所述,被上訴人為勝普公司之股東,其受領勝普公司完 成清算後所分派之賸餘財產,並無不當得利之情事,則勝普 公司對被上訴人即無不當得利之請求權。是上訴人主張依民 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勝普公司對被上訴人之不當得利 請求權,尚乏依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79條、第 242條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及如附表一 之選定人如附表二「變更後請求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合計 1,075,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倘被上訴人或原判決判命給付之 勝普公司中如有一人為給付,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 務;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勝普公司1,075,948元,及自 原審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及如附表一之選定人依附表二「變更 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代位受領之部分,非屬正當,不 應准許。從而,原審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此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 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一:選定人名單
┌──┬─────┬─────────┐
│編號│ 選定人 │ 備 註 │
├──┼─────┼─────────┤
│01│劉家妏 │ │
├──┼─────┼─────────┤
│02│謝欣怡 │ │
├──┼─────┼─────────┤
│03│張玫君 │ │
├──┼─────┼─────────┤
│04│蔡秀芸 │ │
├──┼─────┼─────────┤
│05│魏琬樺 │ │
├──┼─────┼─────────┤
│06│廖鳳珠 │ │
├──┼─────┼─────────┤
│07│林雅雲 │ │
├──┼─────┼─────────┤
│08│陳小燕 │ │
├──┼─────┼─────────┤
│09│李麗芳 │ │
├──┼─────┼─────────┤
│10│戴琳雯 │ │
├──┼─────┼─────────┤
│11│石如玉 │ │
├──┼─────┼─────────┤
│12│陳淑洙 │ │
├──┼─────┼─────────┤
│13│賴姮霓 │ │
├──┼─────┼─────────┤
│14│王薪惟 │原名:王佩芬
├──┼─────┼─────────┤
│15│陳靜璇 │ │
├──┼─────┼─────────┤
│16│沈宜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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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上訴人及系爭當事人請求之加班費差額┌────┬────────────────────┬──────┬──────┐
│ │起 訴 時 │ 變更後 │ │
│姓 名├───────┬─────┬──────┼──────┼──────┤
│ │提早進廠加班費│加班費差額│ 請求金額 │ 請求金額 │假執行擔保金│
│ │ 金 額 │ 金 額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新臺幣:│ ) │ ) │ ) │
│ │ │元) │ │ │ │
├────┼───────┼─────┼──────┼──────┼──────┤
劉秀芳 │12,000 │30,000 │ 42,000 │ 60,309│ 20,103 │
├────┼───────┼─────┼──────┼──────┼──────┤
鄭小萍 │12,000 │30,000 │ 42,000 │ 64,010│ 21,337 │
├────┼───────┼─────┼──────┼──────┼──────┤
│劉家妏 │12,000 │30,000 │ 42,000 │ 52,877│ 17,626 │
├────┼───────┼─────┼──────┼──────┼──────┤
謝欣怡 │12,000 │30,000 │ 42,000 │ 52,328│ 17,443 │
├────┼───────┼─────┼──────┼──────┼──────┤
張玫君 │12,000 │30,000 │ 42,000 │ 62,440│ 20,813 │
├────┼───────┼─────┼──────┼──────┼──────┤
蔡秀芸 │12,000 │30,000 │ 42,000 │ 60,533│ 20,178 │
├────┼───────┼─────┼──────┼──────┼──────┤
魏琬樺 │12,000 │30,000 │ 42,000 │ 57,937│ 19,312 │
├────┼───────┼─────┼──────┼──────┼──────┤
廖鳳珠 │12,000 │30,000 │ 42,000 │ 66,821│ 22,274 │
├────┼───────┼─────┼──────┼──────┼──────┤
│林雅雲 │12,000 │30,000 │ 42,000 │ 56,165│ 18,722 │
├────┼───────┼─────┼──────┼──────┼──────┤
│陳小燕 │12,000 │30,000 │ 42,000 │ 60,586│ 20,195 │
├────┼───────┼─────┼──────┼──────┼──────┤
李麗芳 │12,000 │30,000 │ 42,000 │ 67,374│ 22,458 │
├────┼───────┼─────┼──────┼──────┼──────┤
戴琳雯 │12,000 │30,000 │ 42,000 │ 57,428│ 19,143 │
├────┼───────┼─────┼──────┼──────┼──────┤
石如玉 │12,000 │30,000 │ 42,000 │ 62,552│ 20,851 │
├────┼───────┼─────┼──────┼──────┼──────┤
陳淑洙 │12,000 │30,000 │ 42,000 │ 56,785│ 18,928 │
├────┼───────┼─────┼──────┼──────┼──────┤
│賴姮霓 │12,000 │30,000 │ 42,000 │ 60,639│ 20,213 │
├────┼───────┼─────┼──────┼──────┼──────┤
王薪惟 │12,000 │30,000 │ 42,000 │ 61,771│ 20,590 │




├────┼───────┼─────┼──────┼──────┼──────┤
陳靜璇 │12,000 │30,000 │ 42,000 │ 61,655│ 20,552 │
├────┼───────┼─────┼──────┼──────┼──────┤
沈宜蘋 │12,000 │30,000 │ 42,000 │ 53,738│ 17,913 │
├────┴───────┴─────┼──────┼──────┼──────┤
│ 合 計 │ 756,000 │ 1,075,948│ │
└──────────────────┴──────┴──────┴──────┘
 
附表三:劉秀芳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 │ │
├────┼─────┼───────────────────┤
│101/05 │ 38,200│ 2,254.861│
├────┼─────┼───────────────────┤
│101/06 │ 38,200│ 2,254.861│
├────┼─────┼───────────────────┤
│101/07 │ 38,200│ 2,254.861│
├────┼─────┼───────────────────┤
│101/08 │ 38,200│ 2,254.861│
├────┼─────┼───────────────────┤
│101/09 │ 38,200│ 2,254.861│
├────┼─────┼───────────────────┤
│101/10 │ 38,200│ 2,254.861│
├────┼─────┼───────────────────┤
│101/11 │ 38,200│ 2,254.861│
├────┼─────┼───────────────────┤
│101/12 │ 36,300│ 2,142.708│
├────┼─────┼───────────────────┤
│102/01 │ 36,300│ 2,142.708│
├────┼─────┼───────────────────┤
│102/02 │ 36,300│ 2,142.708│
├────┼─────┼───────────────────┤
│102/03 │ 38,200│ 2,254.861│
├────┼─────┼───────────────────┤
│102/04 │ 38,200│ 2,254.861│




├────┼─────┼───────────────────┤
│102/05 │ 38,200│ 2,254.861│
├────┼─────┼───────────────────┤
│102/06 │ 38,200│ 2,254.861│
├────┼─────┼───────────────────┤
│102/07 │ 38,200│ 2,254.861│
├────┼─────┼───────────────────┤
│102/08 │ 38,200│ 2,254.861│
├────┼─────┼───────────────────┤
│102/09 │ 38,200│ 2,254.861│
├────┼─────┼───────────────────┤
│102/10 │ 38,200│ 2,254.861│
├────┼─────┼───────────────────┤
│102/11 │ 38,200│ 2,254.861│
├────┼─────┼───────────────────┤
│102/12 │ 42,000│ 2,479.167│
├────┼─────┼───────────────────┤
│103/01 │ 42,000│ 2,479.167│
├────┼─────┼───────────────────┤
│103/02 │ 42,000│ 2,479.167│
├────┼─────┼───────────────────┤
│103/03 │ 43,900│ 2,591.319│
├────┼─────┼───────────────────┤
│103/04 │ 43,900│ 2,591.319│
├────┼─────┼───────────────────┤
│103/05 │ 43,900│ 2,591.319│
├────┼─────┼───────────────────┤
│103/06 │ 43,900│ 2,591.319│
├────┼─────┼──────────┬────────┤
│平均薪資│39,296.154│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0,309│
└────┴─────┴──────────┴────────┘
附表四:鄭小萍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 │ │ 〕 │
│ │ │ │
├────┼─────┼───────────────────┤




│101/05 │ 38,200│ 2,254.861│
├────┼─────┼───────────────────┤
│101/06 │ 38,200│ 2,254.861│
├────┼─────┼───────────────────┤
│101/07 │ 38,200│ 2,254.861│
├────┼─────┼───────────────────┤
│101/08 │ 38,200│ 2,254.861│
├────┼─────┼───────────────────┤
│101/09 │ 38,200│ 2,254.861│
├────┼─────┼───────────────────┤
│101/10 │ 38,200│ 2,254.861│
├────┼─────┼───────────────────┤
│101/11 │ 38,200│ 2,254.861│
├────┼─────┼───────────────────┤
│101/12 │ 40,100│ 2,367.014│
├────┼─────┼───────────────────┤
│102/01 │ 40,100│ 2,367.014│
├────┼─────┼───────────────────┤
│102/02 │ 40,100│ 2,367.014│
├────┼─────┼───────────────────┤
│102/03 │ 43,900│ 2,591.319│
├────┼─────┼───────────────────┤
│102/04 │ 43,900│ 2,591.319│
├────┼─────┼───────────────────┤
│102/05 │ 43,900│ 2,591.319│
├────┼─────┼───────────────────┤
│102/06 │ 43,900│ 2,591.319│
├────┼─────┼───────────────────┤
│102/07 │ 43,900│ 2,591.319│
├────┼─────┼───────────────────┤
│102/08 │ 43,900│ 2,591.319│
├────┼─────┼───────────────────┤
│102/09 │ 43,900│ 2,591.319│
├────┼─────┼───────────────────┤
│102/10 │ 43,900│ 2,254.861│
├────┼─────┼───────────────────┤
│102/11 │ 43,900│ 2,254.861│
├────┼─────┼───────────────────┤
│102/12 │ 42,000│ 2,479.167│
├────┼─────┼───────────────────┤




│103/01 │ 42,000│ 2,479.167│
├────┼─────┼───────────────────┤
│103/02 │ 42,000│ 2,479.167│
├────┼─────┼───────────────────┤
│103/03 │ 43,900│ 2,591.319│
├────┼─────┼───────────────────┤
│103/04 │ 43,900│ 2,591.319│
├────┼─────┼───────────────────┤
│103/05 │ 43,900│ 2,591.319│
├────┼─────┼───────────────────┤
│103/06 │ 43,900│ 2,591.319│
├────┼─────┼──────────┬────────┤
│平均薪資│41,707.692│總計(四捨五入至元)│ 64,010│
└────┴─────┴──────────┴────────┘
附表五:劉家妏之加班費差額部分:
┌────┬─────┬───────────────────┐
│ │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
│年月份 │薪資(新臺│(B) │
│ │幣:元)(│〔計算式:(A÷30÷8×1/3×2小時×15日│
│ │A ) │)+(A÷30÷8×5/3×2小時×15日)=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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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