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8年度,20號
TPHV,108,上更一,20,201909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訴訟代理人 李東海
      林智群 律師
被 上訴人 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原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8年8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將晶片交予被上訴人加工製作SIM貼片卡(下稱SIM卡 ),被上訴人已陸續完工交貨,惟上訴人未給付自102年7月 起至同年10月止之承攬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7,094,131 元,扣除確定判決已判命給付部分,上訴人尚應依民法第 505條規定給付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3年3月7日(見原審卷一第36之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為此部分給付,並 無不合等語,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按被上訴人於原審起 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094,131元之本息等語,經 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上訴後,更審前 之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結果,最高 法院除將更審前之本院判決關於判命上訴人給付逾5,894, 131元之本息部分廢棄外,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是關於上 訴人應給付5,894,131元之本息部分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 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
其為委託被上訴人加工製作「SIMoMENano」晶片,並於99年 7月2日訂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C項 約定:「Total product 500K Chilitag will rebate, tooling charge.」等語,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下訂單數量超 過500,000片時,被上訴人同意返還模具費用1,200,000元。



嗣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下單數量共計510,000片,其中400,000 片已經出貨,後續110,000片部分,因被上訴人堅持片面終 止雙方合作關係,遂改由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頎邦 公司)承接後續訂單,被上訴人乃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下單 數量超過500,000片時,被上訴人同意返還模具費用1,200, 000元」之條件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應視為前開條 件已成就,故被上訴人應返還模具費用1,200,000元,上訴 人並以之與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互為抵銷。而上訴人係於102 年7月9日向被上訴人下達最後一批100,000片訂單,且被上 訴人於一個月內未拒絕接單,則該訂單應於同年8月9日生效 ,即使嗣後調整數量至110,000片,被上訴人於102年8月13 日已接獲通知,至遲應於102年9月13日生效。被上訴人雖提 出更被上證一之訂購單,並稱此為系爭契約所載之樣品訂購 單,惟更被上證一之訂購單日期為99年5月12日,係於系爭 契約簽訂日99年7月2日之前,自不得以該訂單對系爭契約為 補充解釋。縱該訂單載明「出貨總量達50萬片後於未付款中 分批攤抵此筆款項」,惟模具費用應如何返還,應回歸系爭 契約條款,且被上訴人嗣後表示不願再接受上訴人下單,自 無可能產生被上訴人主張之「出貨達50萬片後於未付款項中 分次抵扣」之情況,上訴人僅能從應給付予被上訴人之貨款 7,094,131元中抵銷1,200,000元等語置辯。並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逾5,894,131元之本息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7、68、320頁):(一)兩造於99年7月2日約定上訴人將晶片交由被上訴人加工製 作成SIM貼片卡(即系爭契約),其中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 :「5.General Condition(中譯:一般條款):5a. Validity:Within 1 month after date of quotation unless further discussion.(訂單生效日:除非雙方另 外約定,否則下達訂單數量後屆滿一個月訂單生效)…… c.Total product 500K Chilitag will rebate tooling charge.(購買數量達500,000片,齊耀應返還模具費用) 等語(更審前本院卷第78頁)。
(二)兩造間除系爭契約關係外,並有其他標的之繼續性供給契 約關係,而連同系爭契約關係在內,上訴人關於被上訴人 已交付之貨品部分,計負欠7,094,131元(見原審卷一第9 頁至29頁)。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負欠承攬報酬7,094,131元,而扣除確 定判決已判命給付部分,上訴人尚應給付1,200,000元之本



息等語,上訴人固不爭執上開主張,惟抗辯:依系爭契約第 5條第C項約定,被上訴人應於累計訂單數量達500,000片後 ,返還模具費用1,200,000元,而被上訴人訂單數量達400, 000片後,故意終止系爭契約關係,拒絕接受上訴人110,000 片之訂單,顯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上開約定條件成就,依民 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自仍有返還模具費1,200, 000元之義務,上訴人茲以該債權與被上訴人本件債權互為 抵銷等語,經查:
(一)按解釋契約而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當事人之真意時 ,應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其經濟目的及交易 上之習慣,本於經驗法則,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判斷( 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 訴人為委託被上訴人加工製作「SIMoMENano」晶片,係先 於99年5月12日寄發本院卷第97頁所示之「Purchase Order」(下稱系爭訂單)通知被上訴人後,被上訴人復 於同年7月2日將更審前之本院卷第78頁報價單(下稱系爭 報價單)通知上訴人,而成立系爭契約等情,業據證人呂 佳真於本院108年7月9日行準備程序時證述:「(受命法 官提示更審前本院卷第78頁及本院卷第97頁之書證,並質 以:證人是否看過該書證?)有看過,第78頁的書證是被 上訴人給上訴人的報價單,第97頁是上訴人給被上訴人的 訂單。(受命法官質以:報價單與訂單的記載為何不同? )這兩個有關連。」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236頁),堪 認上訴人係以系爭訂單對被上訴人為要約,經被上訴人以 系爭報價單為承諾,是本院於解釋系爭契約內容時,自應 同時審究系爭訂單、報價單各項約款,不應偏廢,合先敘 明。
(二)系爭契約第5條固約定:「5.GeneralCondition(中譯: 一般條款):5a.Validity:Within 1 month after date of quotation unless further discussion.(訂單生效 日:除非雙方另外約定,否則下達訂單數量後屆滿一個月 訂單生效)……c.Total product 500K Chilitag will rebate tooling charge.(購買數量達500,000片,齊耀 應返還模具費用)等語(已如前述),惟自文意解釋觀之 ,充其量僅認上訴人訂單數量累計達500,000片者,被上 訴人即有應給付模具費用之義務,至其給付方法是否為一 次給付1,200,000元抑或分次攤提,尚不明確,況參諸系 爭訂單(即本院卷第97頁),關於模具費用之返還,係約 定:於出貨達500,000片後,在貨款中分批攤抵該款項等 語,而證人呂佳真於本院108年7月9日行準備程序時亦證



述:「……(受命法官質以:關於模具的攤還要如何計算 ?)雙方是約定在製造50萬顆晶片以後,自50萬01顆開始 ,每顆減讓2塊錢,以38元計算。(受命法官質以:證人 所陳述的攤算的內容似乎是依據報價單,為何第97頁的訂 單沒有這樣的約定?)因為第97頁是上訴人給被上訴人的 ,我們不能去更動裡面的內容,但是就是因為她們同意我 們的報價單,所以她們才給我們訂單。(受命法官質以: 對於上訴人主張訂單滿50萬顆,就要先就50萬顆扣減1,20 0,000元的模具費,有何意見?)不能這樣算,必須要超 過50萬顆,之後的才有折價,通常業界對於模具的折價算 法不一定,有的是直接算入產品的單價,有的是做完之後 再作歸還。」等語(見本院卷第237頁),益見系爭訂單 與報價單關於系爭模具費用給付方法之規範為何,確滋有 疑義。
(三)再者,證人即頎邦公司副理陳世凱於原審104年5月26日行 言詞辯論程序時係證述:「……頎邦公司先出錢買模具, 再以數量的方式,例如做到500K後,等於把模具的費用攤 完後,每一顆的單價我們降價給原告公司(即被上訴人) 去攤模具的費用。……(法官質以:為何是頎邦公司先出 錢買模具?)……是頎邦公司出錢買模具……我有跟老闆 詢問過,一開始出售給原告公司之單價比較高,達到一定 數量後才降低單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9頁背面), 核其證述內容,除關於模具費用之給付條件部分,顯與證 人呂佳真之證述相符(即達數量達500,000片後,再降低 每片加工單價)外,亦可知系爭模具原係頎邦公司出資購 置交上訴人使用,而由上訴人將此購置費用計入為被上訴 人加工晶片之成本範圍內,準此,系爭模具既非上訴人出 資購置,被上訴人豈有於達約定標準時逕將模具費用全數 給付予上訴人之理。再者,該模具費用既為被上訴人計算 加工成本之範疇,今兩造約定模具費用之給付標準為達 500,000片,衡其緣由,應係被上訴人評估當加工數量達 到該標準時,被上訴人即可確定獲取相當比例之利益(即 獲利率),且原模具支出在達到該標準後之成本攤提上, 並可獲遞減,是被上訴人將模具成本攤提遞減之利益回饋 與上訴人時,自不可能採取侵蝕自身利益之方法。而觀諸 上訴人上開抗辯,非但無法促使上訴人在達該標準後繼續 增加訂單數量,被上訴人更需立即將原已獲致利益中之 1,200,000元給付予上訴人,顯有違一般交易經驗法則, 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加工數量達500,000片時,被上訴 人即有全額給付模具費用之義務云云,已嫌無據。



(四)第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 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固為維護誠實信用原則,貫徹附條件法律行為 之效力,於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 止條件成就時,特設該條件視為已成就之規定。惟對於條 件成就施以影響之行為,究應如何定性其為不正當行為? 舉凡故意妨害、違反法令或違背正義之行為均屬之外,當 視法律行為時當事人之意思依誠實信用之原則客觀地評價 ,以決定該當事人所為是否可被允許?其評價之作成,並 應考慮該當事人對系爭條件之成就施以影響之動機、目的 ,再參酌具體個案情況予以認定之。倘阻止系爭條件成就 之促成,係以不作為之方式為之,於評價該不正當性時, 更應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206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 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 支付價金之無名契約。民法就不定期之繼續性契約,如租 賃、消費借貸、僱傭、委任等,均以得隨時終止為原則, 此由民法第450條第2項、第478條後段、第488條第2項、 第549條第1項規定至明。是無名之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 ,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允許契約當事人有任意終 止契約之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裁判意旨 參照)。
(五)本件上訴人原係抗辯其於102年7月9日向被上訴人下訂最 後一批100,000片訂單,嗣於102年8月13日將前開訂單數 量變更為112,530片等情(見本院卷第148頁),被上訴人 固爭執上訴人上開訂單內容欠缺若干必要內容(如交付方 式、sim卡logo及cos碼),尚不生效等語,惟縱認上開訂 單有效,且係以被上訴人於加工數量達500,000片為停止 條件,被上訴人即有一次給付系爭模具費用之義務,而被 上訴人以拒絕依上開訂單為上訴人提出給付,在形式上固 有以不作為方式阻止上開條件成就之外觀,但系爭契約為 繼續性供給關係,揆諸前開(四)說明,被上訴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並無應持續提供給付之作為義務,則被上訴人 拒絕為依上開訂單提供給付,已難謂屬不正當行為。況, 上訴人已積欠被上訴人自102年7月起至同年10月止之承攬 報酬7,094,131元(已如前述),上訴人非但未為清償, 並於102年11月19日委請明泓律師事務林智群律師寄發律 師函予被上訴人,表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請求之報酬7, 030,080元,及往後其他請款,在被上訴人停止對其侵權



行為之前,上訴人將暫時停止支付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 、33頁),而證人即任職於被上訴人之林睿杰於原審103 年12月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亦證述:兩造終止合作關係 ,原因之一即係因為上訴人應付的款項未支付,所以被上 訴人不敢再增加預付款項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3頁), 堪認被上訴人拒絕繼續為上訴人提供給付,係導因於上訴 人指摘其有侵權行為,且拒絕清償原已負欠之報酬,今上 訴人關於指摘被上訴人涉有侵權行為部分,亦經最高法院 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以該部分之指摘並無理由 ,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2頁),亦證被上訴 人拒絕繼續為上訴人提供給付,非屬以不正當行為阻止關 於給付模具費用之條件成就,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有應 給付模具費用1,200,000元之債務,並以該債務與被上訴 人本件請求互為抵銷云云,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確有負欠被上訴人承攬報酬7,094,131元 之情,而扣除確定判決已判命給付部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應再給付1,200,000元,及自10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決 上訴人應為前開給付,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判斷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斷已無甚影響,茲不擬一一論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1/1頁


參考資料
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