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郁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忠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被 上訴 人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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