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萬1,
064 元(見本院卷第5 、27至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
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 萬1,64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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