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文
蔡欣宛
劉逢良
陳怡先
莊國明律師
侯雪芬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石興亞
蔡其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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