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74號上 訴 人 吳卓璋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複代理人 廖庭萱律師被上訴人 陳金洲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受命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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