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1061號
TPHV,105,重上,1061,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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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鄭洋一律師
      羅明通律師
複 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葉百昌 
訴訟代理人 楊美滿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葉公隆 
      葉公超 
      葉麗娥 
上 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 前為臺北縣○○市○○○段○○小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 )之真正所有權人為葉重德葉重德之繼承人葉佳紋葉博任葉南宏葉昭玲已對相對人及訴外人葉穰驥提起回復不動產 所有權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土地為葉重德之遺產,相對人應將 其前以繼承為原因所為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相對人及葉穰驥應 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葉穰驥、葉 佳紋、葉博任葉南宏葉昭玲等九人公同共有(繫屬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此乃相對人本於 所有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爰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既明定法 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應否裁定停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 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且本訴訟先決問



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件訴訟法院原得自為裁判,若因 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停止訴訟程 序為宜(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164號、30年渝抗字第105號判例 意旨參照)。次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 有此權利,民法第759條之1定有明文;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 證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81條亦有明定。又民法第759 條之1規定所稱登記之推定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 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 字第323號民事判決參照)。
系爭土地既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依前開說明,除聲請人為真正 權利人外,相對人自得對聲請人本於所有權而為主張權利。至 訴外人葉佳紋葉博任葉南宏葉昭玲等四人雖已對相對人 及葉穰驥提起另案訴訟,並為前揭之請求,惟無礙於相對人本 於其所有權為本件之請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院認以不停 止訴訟程序為宜。聲請人之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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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