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02號
TPHM,108,附民,202,201909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兼代表人  李朝欽原名李勝宏



被   告 吳金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