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39號
TPHM,108,重附民,39,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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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李俊琳

原   告 胡白玫
原   告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LEE-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被   告 簡銘柱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 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自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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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