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漢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執聲付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漢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 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判決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確定在 案,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茲於108 年9 月6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0 3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