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受 刑 人 李原豪(原名李國松)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原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原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 法院判處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