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瀚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
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曹瀚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瀚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監 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44 號)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7 0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