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德清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得利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間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德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德清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監執行 中,茲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7 5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