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884號
TPHM,108,聲,2884,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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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令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令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趙令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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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