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8年度,95號
TPHM,108,侵上訴,95,2019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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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傳武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 鄭又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刑法第221 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性 交等罪,以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前經本院訊 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相關刑責非輕,其前案經判決確定後 ,也是經過通緝才到案執行,又面臨此等刑責,規避刑罰及 審判程序之可能性極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 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執行羈押,嗣 經第1次延長羈押後,至108年9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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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