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3094號
TPHM,108,上訴,3094,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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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詩喆(原名林伯鍠)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8 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
108年9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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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